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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熊爸爸”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件详情: 2018年7月,申请人于37类室内装修服务上申请的熊图形商标(注册号:26593088)被商标局驳回,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的图形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(注册号:26550997)图形商标构成近似,申请人委托我公司在复审期限内(收到驳回通知15天之内)进行驳回复审,我公司认为虽然两商标都是以熊为设计元素,但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在图形构成、颜色、含义,还是商标的整体外观上都存在明显不同,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而且复审商标自申请之后就在市场上广泛使用,已经在行业中小有名气,商标审查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,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,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、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(服务)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(服务)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。商标局的审查不符合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审查标准》的规定,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我公司的复审理由,复审商标历时6个月,商评委于2018年12月做出评审裁定,裁定复审商标“熊爸爸”图形予以初步审定,交由商标局办理公告、下发证书事宜,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圆满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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